6.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清理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尤其是加大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清理。对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其他省(区、市)没有设定或原来设有现已取消的,我区原则上也要取消;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除国务院有明确规定外,原则上一律取消;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要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要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对于法律、法规规定由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审批、实际操作中主要由市、县实施的项目,要一律下放给市、县审批,下放给县的审批项目,各市不得截留。要简化行政审批环节,实行重大项目审批会审制度和一般项目审批主办部门负责制度,允许未取得前置审批的投资项目法人先行办理登记注册。要进一步规范审批程序,完善审批方式,实行“阳光”审批。建立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县也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政务服务中心。凡建立政务服务中心的,所有行政审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除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外,一律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未建立政务服务中心的市、县,其行政审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也应实行集中办理。对政务服务中心要充分授权,同时对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科学整合,对审批程序进行流程再造,使政务服务中心充分行使管理、协调、督办、通报、建议处分等职责。要加强对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的衔接工作和后续监督工作,尤其要防止借机不作为或者利用备案、核准等形式搞变相审批。
7.规范机关行政行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要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对涉及到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必须坚持调查研究、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策制度,并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要积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明确执法权限,减少执法层级,完善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水平。要完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和补偿等制度,加大行政综合执法改革的力度,加快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改革,坚决克服多头执法、执法不公甚至执法违法等现象。全面清理行政性和事业性收费。行政性收费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一律予以取消;事业性收费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规定项目和确有必要保留的自治区规定项目外,一律予以取消;收费标准有幅度的,一律按下限执行,并严格实行收费项目公布制度。清理后保留的所有收费项目由自治区财政、物价主管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要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优化政府组织结构,理顺部门职能关系。对交叉重复的职能进行集中清理,明确各部门的职能、权限和责任,尽量做到一件事情由一个部门负责,需要多个部门负责的事情要明确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以及相应的职责和运转程序,建立必要的联席会议制度,从体制上杜绝部门之间有利就争、无利就推等推诿扯皮现象。要全面推进政企、政资、政事、政社分开,加快对依附于职能部门的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的脱钩步伐,加大监管力度,严禁把部门的行政审批权变为小团体的收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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