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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财政局关于无锡市技术创新贴息或奖励项目招投标实施意见

无锡市财政局关于无锡市技术创新贴息或奖励项目招投标实施意见
(锡财企[2002]3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技术创新贴息或奖励项目招投标工作,保证项目实施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无锡市人民政府锡政发[2002]100号文件《关于政府性扶持资金项目实施招投标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的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无锡市经贸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围绕重点技术开发、工业性试验、新技术推广项目;重点引进技术引进、消化、吸收的二次创新项目;重点高技术产业化项目;重大装备研制和国产化项目来确定招标范围。
  技术创新贴息或奖励项目招投标可分为对列入国家或省技术创新项目的配套贴息或奖励以及市级技术创新项目招投标两个方面。
  第三条 无锡市技术创新贴息或奖励项目招投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无锡市技术创新贴息或奖励项目招投标资金来源于财政预算拨款。
  第五条 无锡市技术创新贴息或奖励项目招投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招标技术创新贴息或奖励项目的范围和招标方式,编制招标文件;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对送达投标意向书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四)向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出售招标文件;
  (五)受理招标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公开开标;
  (六)组建评标委员会并召开评标会议;
  (七)决定中标人并签订合同;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技术创新贴息或奖励项目可以不实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
  (二)只有二家以下(含二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三)没有引起有效竞争或者对招标文件未作实质性响应,或因故导致废除所有投标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实行招标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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