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招投标的评标委员会由招标机构的代表及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的单数。
投标人或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必须保密。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无效:
(一)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未签字或盖章;
(二)投标文件与投票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不符;
(三)设有标底的,投标报价远低于完成项目必需的实际成本;
(四)投标文件没有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人认为重要的其它条件。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地方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或答辩,但投标人在进行澄清、说明或答辩时,不得超过投标文件的范围;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得阐述与问题无关的内容;未经允许不得向评标委员会提供新的材料。
澄清、说明或答辩的内容必须用书面形式记录。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对投标人进行综合性评价比较,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第三十条 评标报告为定标提供重要依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对投标人的项目方案评价,技术、经济风险分析;
(二)对投标人承担能力与工作基础评价;
(三)推荐满足评标标准的中标候选人;
(四)需进一步协商的问题及协商应达到的指标和要求;
(五)对投标人进行综合排序。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根据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或投标中标候选人排序结果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应在开标之日后30天内完成定标工作,特殊情况可延长15天。
第三十三条 定标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据此与中标人签订项目合同,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条 中标项目确定后,由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将项目纳入重点产学研项目计划正式下达。项目的实施管理、验收以及资金拨付等按照相应的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