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票函;
(二)投标人概况;
(三)近两年的经营情况及业绩;
(四)投标人的技术水平、具备的科研人员、设备、资质等条件;
(五)产学研联合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报告,包括产学研联合项目合同书;
(六)投标报价及构成细目;
(七)项目实施组织形式和管理措施;
(八)招标文件要求的其它内容。
第二十一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其它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参加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和资格条件。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的投标协议,明确约定项目的组织实施方式、各方拟承担的分工与风险责任、经济和知识产权权益分配与归属问题以及若中标后资助经费下达于何方等,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招标人应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签收备案。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提供签收证明。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三条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投标人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和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必须用书面形式作出,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四章 开标、评标与中标
第二十四条 开标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有关单位代表和投标人参加。
第二十五条 开标时,投标人或者其推行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开启并宣读投标人名称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开标过程应记录在案。招标人和投标人的代表在开标记录上签字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