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重点产学研项目招投标实施意见
(锡财企[2002]34号、锡经贸技术[2002]17号 2002年7月1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产学研项目招投标工作,加快科技与经济的结合,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引导和促进我市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的紧密结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无锡市人民政府锡政发[2002]100号文件《关于政府性扶持资金项目实施招投标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的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重点产学研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招投票范围是:
(一)通过产学研联合,研究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
(二)以产学研联合方式开展的前沿性、共性关键技术的研究项目;
(三)技术先进,具较好推广应用价值或产业化后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的联合项目;
(四)对产业结构调整、提高企业竞争力有重大促进作用的联合攻关项目。
(五)重大质量攻关项目。
第三条 无锡市重点产学研项目招投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重点产学研项目招投标资金来源于财政预算拨款。
第五条 无锡市重点产学研项目招投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重点产学研项目的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编制招标文件;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对送达投标意向书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四)向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出售招标文件;
(五)受理投标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公开开标;
(六)组建评标委员会并召开评标会议;
(七)决定中标人并签订合同。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重点产学研项目可以不实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
(二)只有二家以下(含二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三)没有引起有效竞争或者对招标文件未作实质性响应,或因故导致废除所有投标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实行招标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