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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福州市物业管理工作四级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

  四、要强化物业管理纠纷调处机制,构建和谐物业管理的工作合力

  要建立市、区(县、市)、街道(乡镇)、居(村)四级投诉处理网络体系,认真按照“职责分工意见”的要求协调解决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各区(县、市)房管(建设)局、街(镇)、居(村)、物业管理企业以及有条件的业主委员会都要建立投诉受理制度,设立投诉电话、投诉受理点,安排工作人员接受并解决业主和居民群众反映的投诉纠纷。要创建物业管理矛盾纠纷预防、控制机制,建立物业管理区域重大事件报告制度和各级主管部门之间的重大事件快速反应机制,努力把问题化解在萌芽,解决在基层。同时,要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由街道(乡镇)牵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和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解决物业管理中的综合性问题。

  五、各物业管理企业应自觉接受市、区(县、市)、街道(乡镇)、居(村)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物业管理是社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区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各物业管理企业应主动配合、积极支持社区管理各项工作,充分整合社区资源,积极发挥专业管理优势,以物业管理推动社区服务发展,拓展社区服务范围,实现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良性互动。另外,各物业业管理企业应加强与业主、业主委员会的沟通协调,自觉接受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的作用,紧紧依靠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逐步形成社区内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和睦相处、相互依托、和谐共建的新局面,共同创造整洁、文明、安全、舒适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各物业管理企业要依法经营,诚信服务,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努力增强自身素质,不断提高服务水平,积极为业主提供优质的服务。

  物业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主要工作和责任在基层。各县(市)区房地产(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统筹组织协调,加强指导监督,总结推广经验,注意研究解决物业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把物业管理责任落到实处,努力推动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工作的全面开展。

  各级在执行物业管理工作四级职责分工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我局物业管理处。

  附件:《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关于福州市物业管理工作四级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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