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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福州市物业管理工作四级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

  要充分发挥街道(乡镇)及社区的重要作用。各街道(乡镇)要重视基层物业管理队伍建设,加强对物业管理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行使属地管理权,确定一位领导具体分管物业管理工作。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物业管理站的设置,街道(乡镇)应设立物业管理站,配备专职人员,做到机构、人员、经费“三落实”到位,人员基本稳定。

  要对照四级职责分工要求,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工作目标层次考评考核制度完善考评办法,与市、区社区办联手、结合创建和谐社区工作考评,实行市对区(县、市),区(县、市)对街道(乡镇),街道(乡镇)对居(村)的物业管理工作考评考核机制。对经考评考核达到优秀的要予以表彰,对不合格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三、创新物业管理模式,把基层管理部门纳入物业管理监管体系

  要按照《职责分工意见》的要求,下发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初审权,理顺并完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核定和年检工作。对新设立申报核定暂定三级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由我局负责审核发证;已取得暂定三级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在暂定期一年届满前一个月向我局申请三级资质的核定,对申报核定三级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由企业注册地址所在地的区(县、市)房管(建设)局负责初审后报我局核发证书;对已取得三级资质申报核定二级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在征求企业管理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房管(建设)局意见后由我局负责意见汇总并进行初审,报省建设厅核发证书。对三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的年检,由企业管理项目所在地的街道(乡镇)与区(县、市)房管(建设)局负责对项目管理情况进行初审,再由企业注册地址所在地的区(县、市)房管(建设)局负责初审意见的汇总并进行复审,最后报我局进行核准;各级主管部门在年检审查时认为不合格的应负责督促企业限期进行整改,对年检结论不合格的物业管理企业由我局负责注销其资质证书。物业管理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得降低企业的资质条件,并应当接受市、区(县、市)、街道(乡镇)各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要充分发挥街道(乡镇)、居(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加强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协调、指导、监督。各区(县、市)房管(建设)局要对业主大会召开、业主委员会选举进行主动、全面的指导,严格执行我局印发的“业主大会召开及业主委员会选举等22个相关示范文本”,协调街道(乡镇)、居(村)加大指导、监督力度,促进依法依规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并有效地开展工作,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及时责令其限期改正或撤销其决定。同时,应定期组织开展培训,提高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能力。各街道(乡镇)应加强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指导、监督,在业主委员会选举中应充分发挥组织和指导作用,促使全体业主积极参与业主委员会选举,帮助业主将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和一定组织能力的人员推选为业主委员会成员;各居(村)民委员会对业主委员会应强化日常监督力度,要建立监督机制,督促业主大会依法依规召开,派员参与业主大会会议全过程的指导、监督,保证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与决策的公正性,引导业主委员会在充分尊重全体业主意愿的基础上依法做出决定,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策凡涉及小区稳定和业主重大权益的事项要事先征求社区党组织的意见,并接受其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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