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福州市物业管理工作四级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
(榕房物[2007]967号)
各区房管局、各县(市)建设局、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物业管理企业:
《福州市物业管理四级职责分工意见》(以下简称《职责分工意见》)今年6月6日由市政府办公厅转发。根据《职责分工意见》的精神,为进一步落实工作职责,创新管理体制和机制,探索和建立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有机结合的模式,建立四级物业管理的长效机制,现就贯彻落实《职责分工意见》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物业管理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物业管理与居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是涉及千家万户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是创建和谐社区的基础性工作。落实物业管理四级职责分工,对于贯彻《
物权法》及实施国务院《
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实施监管,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为百姓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物业管理工作责任部门(单位)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不断提高和深化对落实物业管理四级职责分工,推进和谐社区建设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做到思想到位,认识到位,进一步增强责任感,提高物业管理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充分发挥各自优势,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推动物业管理与创建和谐社区联建共建。
二、创新工作机制,实行物业管理“重心下移、属地管理”按照《职责分工意见》,探索建立“重心下移、条块结合、
以区为主、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建设统一管理”的新机制,强化和落实各区、(县、市)政府和基层组织在物业管理中的职能,行使属地管理权。各区(县、市)政府应加强对辖区内物业管理日常工作的统一领导;各区房管局、各(县、市)建设局要加强对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日常工作的指导、监督。各街道(乡镇)和居(村)民委员会要切实履行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的协调、指导、监督职责,及时协调处理解决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矛盾纠纷。要通过创新工作机制,促进物业管理四级职责分工的落实,构建物业管理的长效机制,使物业管理与和谐社区建设、文明安全小区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做到以物业管理推动社区建设,以社区建设带动物业管理,形成互动共建的工作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