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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财政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

无锡市财政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
(锡财资[2005]3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罚没物资的监督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公物处置行为,确保国家财产和行政事业资产的保值增值,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
  第三条 凡使用财政性专项资金一次性安排的大型会议、展览、典礼、突击性工作等所添置的公物;被撤消的单位、政府临时性机构撤消后的所有资产;合并单位的多余资产;行政事业单位闲置的固定资产以及有关罚没财物均必须纳入财政公物仓管理范围。
  第四条 由财政一次性安排的专项经费所添置的公物,原则上通过财政公物仓调剂安排解决。如果公物仓确实没有相应公物可供调剂的,在落实财政经费的前提下,由单位通过政府采购渠道进行购置。
  第五条 使用财政性专项资金一次性安排的大型会议、展览、典礼、突击性工作所添置的公物,必须在活动或工作结束后的10个有效工作日内全部上缴财政公物仓。
  第六条 被撤消的行政事业单位、政府临时性机构,其原有的所有资产,都必须在撤消后的15个有效工作日内全部上缴财政公物仓。
  第七条 被合并的行政事业单位,其所有资产全部归并并入单位。如果确有多余的资产,必须在合并调整结束后的20个有效工作日内全部上缴财政公物仓。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闲置的固定资产,凡单件原值在1000元(含1000元)以内的,原则上由单位自行处理,所得价款按照财务制度执行,及时入账。凡单件原值在1000元以上的,必须及时上缴财政公物仓。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更新车辆的,必须在购置新车后的5个有效工作日内,将旧车上缴财政公物仓,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报废的国有资产,严格按照《无锡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锡财行[2003]31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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