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加强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
(榕房物[2007]1089号)
鼓楼、台江、晋安、仓山区房管局,马尾区、各县(市)建设局,各物业管理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活动,完善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工作,根据《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和《
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物业管理企业在承接物业管理项目时,应当按照相应的资质条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服务合同(以下统称“物业服务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报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应提交的材料
1、福州市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表(见附件1);
2、物业管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
4、物业服务合同;
5、业主公约或业主临时公约。
以上第1项材料需填报一式二份,第2~5项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同时需提交其相应的原件进行核实。
三、有关工作要求
1、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按照物业管理四级职责分工的要求,抓好物业服务合同的备案工作,严格依照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物业管理项目,应在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福州市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证明》(见附件2),并抄送项目所在地的街镇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与居(村)民委员会各一份。对企业违规承接物业管理项目的,或提交的材料不够齐全以及材料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出具备案证明,并向企业书面说明理由,督促企业限期进行整改。
2、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公约或业主临时公约发生变更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向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变更备案。
3、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严格依法备案物业服务合同,对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经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应在今年9月30日前办理完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手续;物业管理企业未依法备案物业服务合同的,由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报送备案,逾期不报送备案的,应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