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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5、就业培训费。用于技能培训补贴、一次性培训费和培训考核费。
  6、人员管理费。主要用于开展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业务费用、聘用人员工作经费、添置计算机软硬件设备所需经费以及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二)历次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使用范围
  历次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主要用于按《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相应待遇。

  五、收缴核拨程序
  (一)《暂行办法》实施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收缴核拨程序
  1、收缴程序: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征地所属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的额度,足额划入各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各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按财政部门核定的收入代码直接解缴同级财政专户;各地财政部门按政府保养金、保障安置社保费、就业安置补偿费、就业培训费和人员管理费6个项目分别开设收入代码,并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2、核拨程序:
  (1)一次性补偿费。由各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根据实际发放人数及金额,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用款,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支出户;由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负责发放。
  (2)政府保养金。政府保养金按季核拨,由各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根据年度预算和每季度领取保养金人数及金额,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用款,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于每季初核拨到社保基金管理中心支出户,由社保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发放。
  (3)保障安置社保费。由各地社保基金管理中心根据保障安置人数和金额,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用款,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划转相关社保基金财政专户。
  (4)就业安置补偿费。由各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根据年度预算和单位录用就业安置人数及单位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用款,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支出户;由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拨付到用人单位。
  (5)就业培训费、人员管理费。由各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根据年度支出计划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用款,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拨付。就业培训费使用管理办法由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二)历次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收缴和核拨程序
  历次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由各地经办机构按规定标准收取,并直接解缴同级财政专户;其资金使用由各地经办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用款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到经办机构支出户;由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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