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暂行办法》实施后征用的建设用地,其土地补偿费的20%;
2、被征地单位历年积累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3、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
4、市(县)区、镇两级财政部门补贴;
5、其他可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
三、资金筹集
(一)《暂行办法》实施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筹集
由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移交批准的安置人员名单时,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所需费用、就业培训和人员管理所需费用,一次性足额解缴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
缴费票据统一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结算凭证》,由各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购领、使用、结报和缴验。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各项费用具体筹资标准为
1、一次性补偿费筹资标准最低为:一类地区每人8000元、二类地区每人6000元、三类地区每人5000元。
2、政府保养金:按本地区确定的保养金标准每人一次性收取20年。
3、保障安置社保费和就业安置补偿费:按规定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一次性收取10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按规定收取。
4、就业培训费:按就业安置和保障安置人数筹集,具体筹资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市区按每人2000元标准一次性收取。
5、人员管理费:按政府保养、就业安置和保障安置人数筹集,具体筹资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市区按每人500元标准一次性收取。
(二)历次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筹集办法和具体标准由各地财政部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另行制定。
四、使用范围
(一)《暂行办法》实施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使用范围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主要用于一次性补偿费、政府保养金、保障安置社保费、就业安置补偿费、就业培训费和人员管理费。
1、一次性补偿费。用于支付实行一次性补偿人员的生活补偿费,按筹资标准支付。
2、政府保养金。用于支付纳入政府保养人员按本地区规定标准发放的保养金。
3、保障安置社保费。用于支付实行保障安置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
4、就业安置补偿费。用于补偿用人单位为就业安置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补偿期限累计为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