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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罚没财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没收、追回及上缴的有价证券由执罚(执法)机关开具证明后,交同级财政部门,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执罚(执法)机关前往有关单位兑付,取得的兑付款上缴国库。

  3.执罚(执法)机关没收的出土文物和国家禁止买卖、出口的文物,一律无偿交由市文物管理、保护机关处理;执罚(执法)机关没收的其他文物,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执法机关按规定送交定点拍卖单位公开拍卖,或者交各市、县(市)文物商品收购,所得价款上缴国库。

  4.查扣、没收的各种烟草专卖品、执罚(执法)机关会同财政部门交烟草专卖局按规定处理,所得价款上缴国库。

  5.各级执罚(执法)机关查获的毒品和毒品原植物,淫秽物品、吸毒用具、赌博用具等违禁口没收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四)属于政治性、破坏性物品(包括危险品),由收缴机关拍照存入案卷后,无偿交由公安、安全机关处理。

  (五)对没收的无使用价值的伪劣商品或按有关规定应销毁的假冒伪劣物品,以及其他无保管价值的物品,法律、法规规定由执罚(执法)机关销毁的,由执罚(执法)机关进行销毁,没有规定的,由收缴单位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认定,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销毁。

  (六)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报关的物品,可由执罚(执法)机关当场处理,变价款上缴国库。

  (七)其他属于专管机关管理的物品(包括动植物),交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八)对追缴的赃物自行车、摩托车以及由单位和群众拾缴的无主车辆,执罚(执法)机关应及时与车辆管理所联系,寻找车主,车主在收到认领通知后,超过规定日期或在执法机关发出认领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不来认领,或者确定查找不到车主的,由公物仓依照上缴罚没物资条款及时收缴。

  (九)对暂扣物资各承办单位应指定专人按“财物登记薄”的要求认真登记,经领导批准后转开“江苏省依法暂扣财物专用凭证”,并将第二联交当事人收执,暂扣财物必须交指定专人保管,安排安全的保管场所和保管设备,确定发还时,必须使用“江苏省发还依法暂扣财物专用凭证”,按要求逐项填写,领取人应在收据上签名。暂扣时间不能过长,应当定期清理,有特殊情况的也应尽快处理。罚没财物上缴公物仓时,由财政部门开具“江苏省罚没财物上缴专用凭证”。

  第五条 公物仓要遵循及时、准确、安全的原则,组织实施物资的收发、保管,物资入库时,要有执罚(执法)机关经办人员在场,一同对物资进行清点、检查,确认无误后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并做好入库的记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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