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罚没财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锡财预[2000]19号)
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三市(县)、六区财政局:
现将《无锡市罚没财物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无锡市罚没财物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罚没财物(包括追回的赃物、无主财物,下同)的管理,堵塞漏洞,确保国家财产的保值、增值,减少财政收入的流失,现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
(一)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受行政机关委托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按照法律、法规或规章,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时所取得的罚没财物;
(二)纪检、政法机关依法查处各类违法犯罪案件、违纪案件时所取得的罚没财物及追回的赃物;
(三)按规定应上缴国库的无主财物。
第三条 执罚(执法)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财物和单位、个人上缴的无主财物,除执罚(执法)机关确认应归还原单位和个人的以外,一律在案件结案后10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交由政府公物仓统一管理,并由市财政部门委托政府指定的拍卖行进行公开拍卖。
第四条 罚没财物及无主财物,根据不同的性质和用途,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贵重物品应当先估价,然后进行处理。
(二)属于商业部门经营的物品,由执罚(执法)机关开列清单,报送政府公物仓。凡属当年同级行政事业单位需要购置的物品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予无偿调拨,或者有偿调拨,但原则上不得调拨给收缴该物品的执罚(执法)机关。对不进行调拨处理的物品,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执罚(执法)机关送交定点拍卖单位公开拍卖;对不适宜拍卖的物品,送交市各定点变价商店,按质定价,纳入正常销售渠道变价处理。
(三)属于专营机关管理或专营企业经营的财物:
1.金银及其制品、外币,由执罚(执法)机关送交同级财政部门,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执罚(执法)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