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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砖瓦窑厂、石灰石料场、小型煤矿用工管理工作的意见

  三、规范劳动用工管理
  砖瓦窑厂用工必须按照国家用工管理规定招用符合条件的人员,被招用人员应当持有合法的身份证件。招用人员后必须按规定及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到乡(镇)政府工业管理部门、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用工备案。同时,要建立用工人员花名册、工资发放表,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时间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农民工工资支付给包工头,由此出现的欠薪行为由砖瓦窑厂负责人承担责任。同时,要在砖瓦窑厂设立农民工维权公示牌,公示牌应当明确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使用童工、严禁打骂虐待农民工等内容,并公布当地劳动保障、公安等部门的地址及举报电话等,告知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权益和维权途径。
  乡(镇)政府要加强对砖瓦窑厂用工的日常管理,及时发现、解决存在的问题。要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教育活动,向农民工提供必要的维权资料,不断提高砖瓦窑厂负责人的依法用工意识和农民工的自我维权意识。
  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砖瓦窑厂劳动用工行为的监督检查,督促砖瓦窑厂依法用工,对不签订劳动合同、用工不备案、拖欠克扣工资、非法使用童工等侵害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的行为予以严厉查处。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实施检查时,所在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提供相应的资料。
  四、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县(市、区)政府特别是乡(镇)政府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无照经营的砖瓦窑厂进行认真清查,彻底治理规范。凡符合开办条件,但尚未办理各种相关证照的砖瓦窑厂,工商、建设、国土资源等职能部门要限期为其办理、完善有关手续,使其合法经营;对不符合开办条件的,工商管理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能达到开办条件的,要依法予以取缔。对应整顿而未整顿,应取缔而未取缔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乡(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及当事人的责任。
  五、加强暂住人口管理和治安管理
  公安部门特别是乡(镇)派出所要把砖瓦窑厂列为重点监控对象,掌握人员流动情况,并加强对暂住人口的管理。对侮辱、体罚、殴打、强迫劳动等严重侵害农民工人身权益的行为以及以诈骗方式为农民工介绍工作的不法分子要给予严厉打击。
  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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