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砖瓦窑厂、石灰石料场、小型煤矿用工管理工作的意见
(郑政办文〔2007〕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乡(镇)、村组以及个体开办的砖瓦窑厂、石灰石料场、小型煤矿(以下简称“砖瓦窑厂”)作为各县(市)、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市的经济发展中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是,由于一些地方政府重经济利益,轻企业管理,致使砖瓦窑厂中无照经营、用工管理不规范、治安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存在隐患、生活环境较差等问题始终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侵害农民工劳动权益和人身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对我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树立良好对外形象等工作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为规范砖瓦窑厂的经营行为和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进一步加强砖瓦窑厂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和工作例会制度。
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砖瓦窑厂管理联席办公会议制度,联席办公会议由县(市)、区政府牵头,成员单位由公安、建设、劳动保障、工商、监察、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卫生部门和工会、乡(镇)政府等组成。联席办公会议的主要职责是:了解分析当地砖瓦窑厂管理现状,研究部署砖瓦窑厂的管理工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砖瓦窑厂贯彻落实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成员单位之间的业务衔接和配合,解决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隐患;对砖瓦窑厂管理工作进行具体指导。联席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
乡(镇)政府要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工作例会由乡(镇)政府组织,乡(镇)工业管理、劳动保障、公安、工商、国土资源等部门及砖瓦窑厂负责人参加。工作例会的主要内容是:宣传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贯彻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了解砖瓦窑厂的经营、管理、用工状况,及时发现、解决存在的问题;教育企业负责人守法经营、依法用工等。工作例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
二、认真落实三级责任制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县(市、区)政府领导包乡(镇)、乡(镇)政府领导及村干部包砖瓦窑厂的三级责任制,要目标明确,责任到人,一级抓一级。县(市)、区政府每年要与所辖乡(镇)政府签订砖瓦窑厂目标管理责任书,乡(镇)政府与村和砖瓦窑厂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目标管理责任书中应当明确责任人员及农民工权益保护、暂住人口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卫生管理等责任事项,并严格按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内容进行规范管理。年终要对责任落实情况进行逐级考评,并根据考评情况予以奖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