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财政局关于无锡市市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锡财库[2005]10号)
各市级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工作,确保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
无锡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锡政办发[2003]110号)和《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单位政府采购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锡财库[2004]15号)及其配套措施精神,现就有关事项补充规定如下:
一、适用单位的范围
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预算单位。
二、政府采购计划的申报
从 2005年10月1日起,国库集中支付单位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均需在“江苏省财政预算执行系统”中编报“政府采购计划”,市财政局将不再受理纸质政府采购计划。单位上报的非财政性资金政府采购项目计划,经财政业务处室审核后,提交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审核并汇总下达。
三、资金支付方式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所有项目均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四、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程序
(一)定点采购项目资金支付
预算单位在预算执行系统中提交用款申请时,只需在摘要栏中注明所购货物的品牌和规格,不需再报送其他任何纸制材料,特殊情况确需报送相关材料的,财政支付中心将及时通知。
(二)非定点采购项目资金支付
按《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单位政府采购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锡财库[2004]15号)中预算单位零星采购和批量采购支付办法执行。
1、预算单位的零星采购
预算单位在零星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货物时,应持经批准的政府采购计划,至市政府采购中心开具采购证,并对供货单位的货物出具整体验收意见,填列“政府采购货物验收单”。供货单位凭“政府采购货物验收单”、“无锡市政府采购证”第四联、物品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至市财政支付中心办理结算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