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水果质量安全承诺制度。生产者要向经营者、经营者要向消费者就其生产、销售的水果质量安全做出承诺。承诺其生产或经营的水果符合食用安全标准。
(五)建立健全水果检测检验体系
市农业主管部门在市农产品质量检测流通中心的基础上,加强完善水果检测检验体系,合理设置检测网点,配置必要的检测人员和检测设备,所需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检测机构,建立水果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检测工作规程,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做好生产基地水果质量安全工作。
水果生产基地、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水果专卖店及其他经营水果的单位或个人对销售的水果质量安全负总责,设专人负责质量安全工作,不合格的水果不准销售。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配送中心等应依法加强自检工作,切实保障质量安全。
四、明确责任,加强领导
在实施水果市场准入中,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国办发〔2003〕65号)要求,分口把关,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各有关部门实施水果市场准入工作方案。负责水果检测网点建设,负责水果上市前的检测检验工作和上市后的抽检工作,督促指导相关单位的自检工作,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郑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以及《
郑州市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农药残留、重金属和膨大剂、催熟剂、着色剂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水果,查处违规、违法行为,确保水果市场准入工作顺利进行和水果质量安全。
市卫生局:重点组织对餐饮服务单位,包括各类宾馆、饭店、餐馆、酒楼、饮食店和水果消费量较大的单位(如学校等)食堂等的监督检查,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督和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监管,并依据
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查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