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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水果市场准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上街区要结合各自实际,参照本方案的要求,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果质量安全检测工作,保障水果质量安全。
  三、主要措施
  (一)加大宣传力度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大力宣传水果市场准入制度及相关措施,加大对水果质量安全方面的宣传,增强水果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质量安全意识,为实施水果市场准入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加强生产监管
  强化标准化无公害水果生产基地建设,支持创建国家级和省、市级无公害水果基地、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和出口水果生产基地。生产基地应当按无公害标准组织生产,产品质量安全必须达到国家强制性标准;没有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达到行业强制性标准或地方强制性标准。鼓励开展无公害、绿色或有机水果产品认证。加强农药、生长调节剂等农业投入品的管理。严禁销售、使用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用的农业投入品和有毒有害的膨大剂、催熟剂、着色剂等。
  (三)严格水果质量安全检测
  实行水果市场准入后,进入市场销售的水果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方可入市销售:一是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水果,凭认证证书和专用标志进入市场;二是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无公害水果基地的产品,凭产地认定证书和近期(15天内有效)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入市场;三是没有“三品”认证和基地认定的水果,持产地农业部门的检测检验合格证明进入市场;四是国外入境上市的水果凭国家法定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进入市场。
  市农产品检测机构对上市销售的水果实行索证抽检制度。凡没有持证进入市场的水果,一律按批次进行检测。经检测对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水果,依法责令停止销售或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销毁。
  水果检测依照国家标准《农产品安全质量 无公害水果安全要求》(GB18406.2-2001)的有关规定,对无公害水果中农药残留、重金属和有毒有害的膨大剂、催熟剂、着色剂等进行重点检测。
  (四)严格水果市场管理,实施标识管理,推行质量安全追溯和承诺制度,规范经营行为
  建立水果生产、经营记录和质量安全追溯制度。从生产、销售到食用的每一个环节,可相互追查质量安全责任。水果经营者要建立规范的购销台帐,详细记载购买渠道、数量、时间和销售对象,台帐要和产品实物相符。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要设置公示牌,标明摊位号、水果品种品牌和来源,公示产品标签,张贴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和有关证书(认证文书复印件等),接受执法人员监督检查和群众监督。
  逐步推行水果产地标识制度。上市的水果要附产品标签,标明产地、生产者、产品名称、进货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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