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转发《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做好<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榕房物〔2006〕558号)
各区房管局、各县(市)建设局、各街(镇)物业管理站、各物业管理企业:
现将《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做好<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闽建房[2006]8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广泛深入地宣传《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
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大力宣传
《条例》作为近期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我局将与省建设厅配合在2006年12月30日举办
《条例》大型宣传活动,各区、县(市)要普遍开展
《条例》的集中宣传活动,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等多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
《条例》。各物业管理企业要积极主动配合主管部门,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好
《条例》的宣传活动,通过专栏、专刊、墙报、宣传橱窗等多种形式讲解
《条例》,通过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印发宣传材料、组织现场咨询等多种活动形式,引导广大业主和物业管理行业员工了解、领会
《条例》的主要内容。宣传
《条例》既要有一定的声势,以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又要扎扎实实,使广大群众能够在了解物业管理的基础上,理解和参与物业管理。对于一些关系到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在宣传中要切实把好政策关,做好咨询服务工作,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