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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全面清理开发建设单位欠缴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通告

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全面清理开发建设单位欠缴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通告
(榕房物[2007]144号)


  为了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有效监管,保障房屋的正常使用,切实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关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取和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精神,决定开展我市全面清理开发建设单位欠缴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属福州市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在1997年1月1日后至2003年8月31日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福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开发项目建设总投资额的2%拨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至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指定的福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二、凡属于上述缴交对象尚未缴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应于2007年6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开发项目计委(发改委)立项批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材料,向我局申报核定开发项目应缴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金额,并按照我局核定的金额于2007年12月31日前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指定专户。

  三、对符合缴交对象,但在2007年6月30日前未向我局申报核定的开发项目,我局将进行全面清理核算,向开发建设单位下发限期缴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通知书,并依法追缴滞纳金。

  四、对未在规定时限内缴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我局将通过新闻媒体进行集中曝光,并视情节轻重,提请相关主管部门给予降低或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处罚,并由相关部门暂停办理其新项目各类建设许可手续。

  五、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对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拨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小区业主可以向我局投诉,配合我局依法进行追缴,或通过提起民事诉讼向开发建设单位追偿;已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可以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提起民事诉讼追缴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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