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政办文〔2007〕8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三日
郑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根据国家四部委《
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建设部《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的要求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郑州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废物)。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垃圾投放点运往垃圾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费用。
第三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交纳垃圾处理费。对生活确有困难或无生活能力的居民,经个人申请、办事处审核、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后,可减免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市物价、财政、工商、公安、行政执法等部门及各区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 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发展改革、建设部门备案。垃圾处理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制定或调整,应按国家、省规定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