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街道办事处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建档立卡,将资料录入微机数据库,纳入日常管理和服务,为流动人口提供相应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
社区要经常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宣传。依托社区卫生资源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组织辖区流入已婚育龄妇女按规定参加生殖健康检查。协助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为流动人口办理相关计划生育证件。
公安、工商、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在审批或办理流动人口暂住证或居住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劳务用工手续时,应当核查其经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出具或查验过的计划生育证明,没有计划生育证明的,应当定期通报给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对拒不履行避孕节育和生殖健康检查义务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可以根据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的提请,采取相应措施,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
教育部门在办理流动人口子女入托、入学手续时,应当核查其经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在为流动人口孕妇进行孕期检查及接生前,应核查其《生育证》,对无《生育证》的,应及时登记并通报医疗单位所在的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协助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房管部门督促物业管理单位与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社区居委会签订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督促物业管理单位积极配合社区居委会采集物业管理范围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督促物业管理单位协助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查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流动人口。
房屋租赁户和业主要与社区签订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发现未持或持无效证件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和流动人口育龄妇女计划外怀孕和生育的,应当及时向社区或村民委员会报告,并积极协助落实补救措施。
2.实行四项管理工作制度
一是建立流动人口信息现代化采集制度。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按照省、市人口计生委关于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的具体要求,及时采集、整理本地区、本单位流动人口的流出、流入、新婚、生育、节育等信息,及时录入微机数据库,建立规范的管理服务档案。二是建立流动人口信息月报告单制度。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房屋租赁户要坚持每月向社区(村民委员会)报告在本户居住、经营流动人口的基本婚育信息。三是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月核查制度。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各社区、都市村庄、商(市)场和流动人口的用工单位,要坚持每月核查一次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和婚育信息。四是建立流动人口信息月访视制度。社区居委会计划生育专干要每月对辖区流动人口中的重点对象进行一次家访,核实其基本婚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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