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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联机备案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联机备案工作的通知
(郑政办文〔2007〕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和建设部《关于加快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建设的通知》(建办住房〔2004〕78号)等文件精神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促进电子政务建设,现就我市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联机备案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商品房买卖合同联机备案工作的重要意义
  商品房买卖合同联机备案(以下简称联机备案),作为全国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建设的重要目标和内容,对加强市场管理,引导住房消费,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增长和社会和谐进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是通过现代化、网络化、信息化的管理手段,可以有效地提高商品房合同备案效率,杜绝销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其次是能够准确实时采集和充分挖掘利用增量房地产市场产生的信息数据,切实加强对市场供求总量、结构、价格、套型、用途等关键指标的动态监测与分析,为政府实施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提供参考依据;三是通过全市统一的房地产市场信息平台,能够实时公开和发布相关的市场信息,改变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不对等的局面,提高房地产市场信息透明度,引导开发企业理性开发,消费者合理消费。
  二、确保商品房联机备案工作的顺利启动和实施
  各县(市)、上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参照《郑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联机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地实际,尽快研究确定方案,确保于2007年9月底之前全部开通并实施联机备案。各县(市)、区2007年10月1日以后新批准销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全部实行网上合同签订和联机备案,全面停止传统的纸质合同签订和备案方式。2006年1月1日-2007年9月30日批准销售的项目应全部建立电子楼盘表,剩余商品房的销售必须实行网上合同签订和联机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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