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转让
(一)行政事业单位非自用房地产转让前,相关主管部门应委托定点的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房地产进行评估,并报市财政局核准或备案。
(二)行政事业单位转让非自用房地产,应以评估价格作为转让的底价,由相关主管部门委托定点的产权交易机构实行公开转让。
(三)产权单位应与受托的产权交易机构签订《房地产公开转让委托书》,并向受托的产权交易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1.市财政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非自用房地产转让行为的审批意见;
2.经核准或备案后的房地产评估报告;
3.拟转让房地产的房产证、土地证原件(经核对后返回)及复印件;
4.受让方应当具备的条件及必要说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四)意向受让行政事业单位非自用房地产的单位或个人,需向受托的产权交易机构提交《房地产受让登记表》,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受托的产权交易机构缴纳保证金以及按要求需提交的有关资料。
(五)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意向受让方的,经市财政局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转让。
(六)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的,必须在定点的产权交易机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采取拍卖或者招投标的方式进行公开转让。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转让给原承租方。
(七)行政事业单位非自用房地产的受让方确定后,在受托的产权交易机构主持下,由产权单位与受让方签订转让合同,并由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主管部门予以见证。
四、收支管理
(一)行政事业单位非自用房地产租赁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根据《财政部关于
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精神,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出租方在收到款项后,应按规定将纳税后的净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
(二)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
无锡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04]69号)规定,行政事业单位非自用房地产租赁收入纳税后的净收入,20%部分缴纳政府调节基金,80%部分纳入部门预算,用于弥补单位公用经费支出中的办公费、水电费等规定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