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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监察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进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六)行政事业单位非自用房地产出租、转让时,相关主管部门应督促产权单位到定点的产权交易机构和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具体实施,并接受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全程监督。

  二、出租

  (一)行政事业单位非自用房地产经批准,在实行公开招租前,产权单位应与受托的产权交易机构签订《房地产公开招租委托书》,并向受托的产权交易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1.市财政局签批意见的《行政事业单位非自用房地产租赁审批表》;

  2.拟出租房地产的房产证、土地证原件(经核对后返回)及复印件;

  3.承租方应当具备的有关条件及对承租方提出的相关要求;

  4.其他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二)承租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承租方为单位的,必须具备经营的合法手续、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用、并承诺资金来源合法和承租房地产不用于非法活动;承租方为自然人的,在具备以上条件的基础上,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意向承租行政事业单位非自用房地产的单位或个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受托的产权交易机构提交《房地产承租登记表》,缴纳保证金,并提交以下资料:

  1.单位意向承租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经核对后返回)、上年度单位财务报表和最近一期的月度财务报表以及产权交易机构规定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2.个人意向承租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原件(经核对后返回)及复印件、承租房地产的经营方案以及产权交易机构规定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四)行政事业单位非自用房地产公开招租,原则上以原租赁价格为招租底价。无法提供原租赁价格的,相关主管部门须委托定点的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招租底价。

  (五)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意向承租方的,经市财政局批准,可以采取协议租赁的方式,由主管部门与承租方协商确定不低于底价的租赁价格,并报市财政局批准。经公开征集产生多个意向承租方的,必须通过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承租方。

  (六)行政事业单位非自用房地产的承租方确定后,由产权单位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由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主管部门予以见证。租赁期限一般为一年,最多不得超过三年。

  (七)行政事业单位非自用房地产租赁合同签订后,承租方缴纳的保证金,作为首期租金由产权交易机构转缴出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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