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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监察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进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无锡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监察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进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锡财资[2005]8号)


各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力实施改革攻坚七项重点工作的决定》(锡委发[2005]41号)、《中共无锡市委办公室、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公共财政体制改革办公室〈关于推进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锡委办发[2005]71号)的精神,我们制定了《关于推进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资料式样可在中国无锡-无锡市财政局网站中下载(网址为www.wxcj.gov.cn)。

无锡市财政局
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无锡市监察局
无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五年九月八日

  关于推进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力实施改革攻坚七项重点工作的决定》,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非自用房地产出租、转让行为,根据《关于推进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一)行政事业单位发生的所有非自用房地产出租、转让行为,按照“阳光工程”的要求,必须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二)行政事业单位非自用房地产出租、转让,视不同情况,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租赁(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三)行政事业单位非自用房地产需出租、转让的,应提前3个月报市财政局,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四)行政事业单位非自用房地产出租、转让前,定点的产权交易机构应根据相关主管部门汇总资料,提前20个工作日,在无锡市政府采购指定发布媒体上、无锡政府采购网 站以及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同时公开披露房地产招租、转让信息,广泛征集承租方、受让方。

  (五)定期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定点产权交易机构和国有资产评估机构,接受相关主管部门委托,实施行政事业单位非自用房地产的公开招租、转让的价格确定和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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