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老年活动和老年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老年活动和老年教育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的意见》(苏发[2000]22号),及《市政府关于批转
无锡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锡政发[2002]156号)精神,建立老年活动和老年教育专项资金,用于老年活动及老年教育事业。
第三条 老年活动和老年教育专项资金由老年活动、老年教育两项经费构成。市及各市(县)、区财政根据辖区老年人口数量,分别按每人每年不低于2元和1元的标准,在预算内安排老年活动经费和老年教育经费。
第四条 老年活动和老年教育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如下:
一、老年活动经费,主要用于:
(一)组织开展文艺演出、书画、摄影作品展、体育比赛等老年人文化体育活动;
(二)实施老年人法律援助,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三)举办重阳节(敬老日)系列活动;
(四)春节及重阳节走访慰问困难老人和百岁老人;
(五)对公益性老年服务机构给予适当补贴,包括经常性补贴及专项补贴。经常性补贴用于老年活动场所提供为老服务所需的设备维修费用、聘用人员劳务费等日常支出;专项补贴用于老年活动场所的维修改造及设施完善。
(六)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成果的方式鼓励和支持老年学会、老年书画、摄影、体协、科协、医协等老年社会团体、群众团体开展老龄事业政策调研、举办各项老年文体活动;
(七)市级财政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对经济薄弱的镇、街道、村、社居委等基层公益性老年服务机构给予鼓励和扶持;
(八)根据上级老龄工作部门、市及各市(县)区老龄委要求开展的其他专项活动。
二、老年教育经费,主要用于:
(一)对老年大学、老年远程教育、基层辅导站等老年教育机构给予适当办学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