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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废止原深圳市卫生局下发的《关于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3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26日)废止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通知
(深卫医发〔2007〕49号)


各区卫生局、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的精神,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任何医疗机构均不得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作为体检的常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部明文规定外,不得强行为体检者作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开单检查前应征得体检者本人的同意或体检者单位的授权。如有医疗机构违反以上要求,我局及各区卫生局将严肃处理。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三、各级健康教育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医疗机构应积极做好相关的宣传教育工作,消除公众对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不必要的恐惧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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