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答复内容应以现有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为依据。基层单位有正式书面材料的,承办处室的答复件应按照公文处理规范的要求签发并加盖公章;没有正式书面材料的,承办处室可采取口头或书面等形式答复。
第十五条 局机关各处室应加强基层单位问题信息反馈工作,注意从解决基层单位问题中搜集信息,将其中带普遍性、政策性、倾向性的问题和新情况、新动态及时提供给局领导和有关处室,并提出建议和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承办人员应及时将材料整理归档保存。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处理基层单位问题工作,将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根据情节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对相关责任人采取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等方式,予以问责:
(一)违反本规定第八条,对基层单位的问题没有作全面、深入、细致调查研究,随意下结论,或横加指责,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九条,在处理基层单位问题时,态度恶劣,徇私舞弊,或者接受基层单位吃请送礼,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条,不遵守保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条,参与处理基层单位问题的工作人员与被处理的对象有利害关系而没有主动回避、乘机打击报复反映人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对基层单位问题没有按规定登记或记录,或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事项不予受理的;
(六)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对基层单位问题没有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办理,或超过办理期限而没有向基层单位说明延期理由,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没有按规定的形式答复基层单位的;
(八)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没有及时将基层单位反映的问题中带普遍性、政策性、倾向性的问题和新情况、新动态及时提供给局领导和有关处室,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不及时将材料归档保存,造成不良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