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处理基层单位问题严格执行首问、首办负责制。
第八条 处理基层单位问题时,局机关工作人员应按照职权管理范围和职务分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规定,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实事求是地处理解决,力争把基层单位问题或矛盾解决在基层。
第九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应恪尽职守、热情服务、态度诚恳、秉公办事、廉洁自律。
在处理基层单位问题过程中,应积极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卫生行业的有关规章制度。对基层单位反映的合理诉求,应积极、尽快协助解决;对于要求过高或暂时不能解决的问题,应说明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条 处理基层单位问题时,局机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
第三章 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局机关各处室为处理基层单位问题的具体承办部门。
对基层单位问题,应做到事事有调查、件件有落实。
第十二条 按首问首办负责制的工作要求,最先收到或发现基层单位问题的机关工作人员应及时做好登记或记录工作,并按照业务性质以及文件办理流程归口处理:
(一)对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应及时给予解决;
(二)对不属于或超出自己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应及时向上一级分管领导汇报。上一级分管领导应根据职责权限,责令(提交)相关责任处室办理或再逐级向更上一级分管领导报告。涉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按照深圳卫生局重大问题议事规范,由局办公室提交局党委会或局长办公会讨论研究;
(三)对属于其他处室职责范围内的,应移交相关责任处室办理。相关责任处室应及时组织调查研究,并在规定的办理时限内,将办理情况向基层单位予以答复;
(四)对涉及二个或二个以上处室职责范围的问题,应由局长或分管局领导指定牵头责任处室以及相关协助处室负责调查研究该问题,并由牵头责任处室负责在规定的办理时限内,将办理情况向基层单位予以答复;
(五)局领导首先接到或发现基层单位问题的,应根据自己的职责权限,责令相关责任处室及时给予办理。
第十三条 受理基层单位问题的责任(牵头)处室,应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办理。没有相关规定的,属于处室直接办理的,应从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基层单位作出答复;属于局领导批转办理的,应从签收承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基层单位作出答复;对情况复杂,一时难以答复的问题,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同时应向基层单位说明延期理由,做好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