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局机关处理基层单位问题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深卫发〔2007〕94号)
局机关各处室:
为规范局机关工作人员处理基层单位问题的工作程序,维护基层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深圳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卫生局机关处理基层单位问题工作规定(试行)》,现予印发,请各处室遵照执行。
深圳市卫生局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深圳市卫生局机关处理基层单位问题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局机关工作人员处理基层单位问题的工作程序,维护基层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深圳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卫生局机关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基层单位是指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各区卫生局、民营医院和驻深医院。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基层单位问题是指基层单位主动向局机关反映的问题和局机关工作人员到基层单位调查或检查时发现的问题。
第四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处理基层单位问题应遵循“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办,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 区卫生局机关工作人员处理区卫生局基层单位问题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工作人员职责
第六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深圳市卫生局公务员岗位职位说明书》的要求履行岗位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