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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市心血管医院采购执行省药品阳光采购挂网药品相关事宜的批复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市心血管医院采购执行省药品阳光采购挂网药品相关事宜的批复
(深卫规财发〔2007〕57号)


市心血管医院:

  你院关于采购执行省药品阳光采购挂网药品事宜相关的请示(孙医字〔2007〕32-3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省药品阳光采购挂网目录中没有、但属于临床必须使用且不可替代的基础性治疗药品,如松节油、药用甘油、硫酸镁溶液(33%)、干酵母片等,你院可采用电话联系等形式向合法经销企业采购,并按季度汇总该类药品的通用名、剂型、规格、生产企业、单价、采购数量、采购金额等信息,制表函送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备案。

  二、根据省药品阳光采购有关规定,重点监控限额采购品种采购金额应控制在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总金额3%以内。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高限额采购比例,请于7月25日前书面提出申请调高的限额比例,制表扼要、逐一阐述采购使用重点监控限额药品的理由和依据,提供历史采购数量、金额、金额比例数据。市卫生局将按管理权限,汇总向省卫生厅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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