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黑车”经营进行依法打击。
(4)加强汽车客(货)运站(场)的管理。严格按照汽车客(货)运站(场)管理规定,加强对车辆、站(场)设施、站(场)环境、工作程序、站务人员的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配备安全设施、设备,重点解决脏、乱、差问题。
(三)检查验收、总结评比阶段(2008年6月1日至6月30日)
各级、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总结道路运输市场清理整顿的经验,积极探索长效机制,防止非法营运活动出现反弹现象。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在道路运输市场清理整顿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道路运输市场清理整顿工作中,走过场、问题多,企业、车主、旅客意见较大的单位和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同时责令其认真整改,对于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单位,要对单位主要领导追究责任,给予严肃处理。
六、工作要求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在道路运输市场清理整顿工作中,要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参与道路运输市场清理整顿工作。
(二)公安部门要抽调警力全力支持道路运输市场清理整顿工作。各级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交通部门对从事营运“黑车”的查处工作。交通部门依据《条例》给予上限处罚。处罚不能执行,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黑车”进行强制执行。
(三)清理整顿期间,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建立值班制度,24小时接待处理清理整顿期间的事项。
(四)各级、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组织专人认真填报相关表格,按照“谁填报谁负责”的原则,强化责任落实。对于在表格填报过程中弄虚作假、走过场、不负责任的人员和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
(五)对于在清理整顿过程中,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参与阻挠市场整顿,为违法经营者通风报信,提供庇护的,一经查实,按照《条例》规定严肃处理。对违反党纪、政纪的,将依照规定,给予从严处理;对触犯法律的,将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六)清理整顿期间,暂停审批新增客运线路、班次车辆。
(七)因清理整顿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相对长,情况复杂,因此,各级、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一定要强化领导,宣传到位,充分统一思想认识,工作要细、要实,严格依法行政,确保不发生一起由于清理整顿工作没做扎实而引发的不稳定事件。否则,将对有关负责人给予组织处理。
(八)各级、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将道路运输市场清理整顿具体实施措施、方案及进度计划于8月15日前报市道路运输市场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