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召开辖区运输企业、从业人员代表座谈会,宣传清理整顿方案内容和方法、步骤,保证辖区所有客运企业参加座谈会。并要与客运企业签订守法经营承诺书,客运企业要与车主、驾驶员签订守法经营承诺书,同时要求企业、驾驶员向全社会发出“遵章守纪经营倡议书”,并将倡议书张贴在车站、经营车辆的显著位置。
(二)具体实施阶段(2007年9月1日至2008年5月31日)
1.对客运经营企业的清理整顿。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组织专门人员,对清理整顿企业工作进行认真培训。通过企业自查、管理部门查验档案,深入企业、车站查验班线车辆正常经营情况。对企业的经营范围、车辆数、班线数、运力投放档次、座位数进行认真清查,对企业和车辆安全生产实施“四项机制”的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根据清查摸底情况,对照《条例》和《规定》,对其经营范围进行重新审核。对超范围经营的企业,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对于清理整顿后的客运企业经营范围要在媒体和客运场站进行公示,接受其他企业、社会和旅客的监督。
2.对客运班线的清理整顿。各级、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先区内、后区外,先省内、后省外的顺序对辖区的经营班线进行清理。一是对照管理部门许可档案记录,理清所有许可线路投放的运力数、档次、座位数、经营期限;二是深入企业、车站对所许可线路上经营的车辆对照档案记录逐一核对;三是查验每条线路最近2个月的调度记录;四是分别提取3、6、9三个月份的始发实载率;五是对于区外线路,始发地运管机构要向终到地运管机构发放线路清理征询函,征询函包括发往对方的班线数量、投放运力、所进车站、班次、实载率等情况。终到地运管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征询函所涉及的内容进行认真查验,并及时回复。
根据管理权限,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根据清理结果,对于长期占用线路资源、法定期限内没有投入运力经营的沉淀线路,研究拿出退出办法,从而建立退出机制,并向社会公布。
3.组织对客运市场经营秩序的清理整顿。
(1)对长期不进站经营车辆的清理。清理整顿宣传发动阶段,企业要自觉对所属车辆未进站经营进行整改。8月31日前,根据班线清理掌握的班车进站情况,对不进站经营车辆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2)对兜圈拉客或长期不按许可线路经营,异地驻点经营车辆的清理。对兜圈拉客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依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责令改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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