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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受理新增诊所的通告

  四、设置诊所的行政许可条件
  (一)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医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2、身体健康且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3、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从事临床工作5年以上。
  (四)必须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签订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承诺书,并履行承诺书中确定的义务;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
  4、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5、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拟设立的医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1、有前款第2-5项所列情形之一的;
  2、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五、设置诊所的申请材料
  (一)《设置社会医疗机构申请书》(原件2份);
  (二)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1、个人的,提供身份证(附签名字样);
  2、企业的,提供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附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字样)、法人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的,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或核准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
  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
  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
  (三)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包括简历、身份证(附签名字样)、毕业证(附验证证明)、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非在职证明(退休证、退伍证、失业证、卫生部门出具的辞职证明等,辞职证明须有所在医疗机构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盖章确认)、计划生育证明等;
  (四)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的,还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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