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交付买受人后,物业服务区域内相关配套设备设施尚未完备的,其物业服务费标准可适当降低,降低幅度在15%以内,差额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物业企业与业主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协议)中应对上述情况作详细说明。
十八、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协议)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原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十九、实行物业服务酬金制方式,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同时接受业主或者业主大会的质询。
二十、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方式,物业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计费用的承担经业主大会通过并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物业企业在服务合同中约定。
二十一、物业企业已经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二十二、物业企业对同一物业服务区域内同一交付时间、同一使用性质、同一类型的物业服务收费,应按统一标准收取,不得以任何形式采取价格歧视。
二十三、物业企业不得向进入小区内为业主提供配送、装修、维修、安装、中介等服务的外来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二十四、各有关物业企业应当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其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或收费地点,统一采用收费标价牌形式实行明码标价。
实行明码标价方式由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明码标价格式进行监制。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物业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