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榕价房[2007]3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房管局(建设局),各有关物业企业:
根据省人大《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市人大《
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及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价房[2007]31号)精神,现将《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 州 市 物 价 局
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七年四月十八日
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一、为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增加物业服务行为的透明度,保障物业企业和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福州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定物业服务资质的物业企业对物业服务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收费行为。
三、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企业;鼓励物业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和价格歧视,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四、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服务内容、质量相符的原则。
五、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物业企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前期物业(不含酒店式公寓、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下同)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企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服务费、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停车管理费。物业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其服务收费由物业企业与委托服务的业主双方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