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预防接种门诊建设
经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设置预防接种门诊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深圳市预防接种门诊建设标准》(见附件1)进行人员、房屋和设备等筹建工作。
(3)现场验收
由区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家评审小组对新建预防接种门诊进行现场验收。验收结果报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验收期间评审小组填写《深圳市预防接种门诊现场验收表》(见附件3)、《深圳市预防接种门诊审核表》(见附件4)。
(4)发放证书
经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发给申请单位《广东省预防接种规范化门诊证书》,并明确其责任区域范围。
4、其它事项
(1)《申请表》、《验收表》和《审核表》均一式两份,由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申请单位存档。
(2)每年12月底前,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本辖区预防接种门诊整体情况上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见附件5)。
(二)新生儿乙肝疫苗、卡介苗接种单位设置
1、需具备的资质条件
(1)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件的合法接生单位。
(2)具有经过区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
(3)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2、设置参考原则
为及时让新生儿接种乙肝疫苗、卡介苗,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均为合法的新生儿乙肝疫苗、卡介苗接种单位。
(三)狂犬病疫苗接种单位设置
1、需具备的资质条件
(1)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件。
(2)具有经过区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
(3)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4)具备伤口处理基本条件和急救药械。
2、设置参考原则
各区卫生行政部门以方便群众、规范管理为原则,至少指定1间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全天24小时狂犬病疫苗接种服务。
三、预防接种单位考核
(一)考核目的
根据《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及《预防接种工作规范》有关要求,全面了解预防接种单位工作实施状况,评价预防接种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考核方法
1、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预防接种单位进行考核,每年至少考核1次。
2、考核采取听取介绍、查阅资料、实地查看、接种率调查等形式进行。
3、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完毕后,对预防接种单位各项工作完成情况作出评价,通报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记录在《审核表》。
4、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预防接种门诊每3年进行1次复核。复核内容根据每年的门诊考核情况综合评估,在《广东省预防接种规范化门诊证书》上记录复核结果。对复核不合格的门诊,取消其预防接种资格。
5、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对各区预防接种门诊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三)考核内容
1、人员、房屋和设备情况
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人员要经过区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按照服务总人口的1/万配备。房屋和设备按照《深圳市预防接种门诊建设标准》要求配置。
2、工作开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