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预防接种单位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深卫防发〔2007〕76号)
各区卫生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科学合理地设置预防接种单位,规范预防接种行为,根据《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深圳市预防接种单位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深圳市预防接种单位管理规范(试行)
二○○七年八月十四日
附件:
深圳市预防接种单位管理规范(试行)
为了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科学合理地设置预防接种单位,规范预防接种行为,根据《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及《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结合深圳具体情况,制订本规范。
一、预防接种单位分类
根据预防接种服务形式不同,我市预防接种单位分为三类。
第一类:预防接种门诊。负责责任区域内服务人群的第一类疫苗和第二类疫苗的预防接种工作。
第二类:新生儿乙肝疫苗、卡介苗接种单位。负责本单位接生的新生儿第一针乙肝疫苗、卡介苗的预防接种工作。
第三类:狂犬病疫苗接种单位。负责对犬伤者就诊登记、伤口处理、狂犬病疫苗和狂犬病免疫球蛋白的预防接种工作。
二、预防接种单位设置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预防接种工作,需具备相关的资质条件,并经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按区域卫生规划要求指定为合法预防接种单位。
(一)预防接种门诊设置
1、需具备的资质条件
(1)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件。
(2)具有经过区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专职工作人员按接种门诊服务总人口的1/万配备(人口较少的门诊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10万人口以上的门诊工作人员不得少于10人)。
(3)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2、设置参考原则
(1)按服务人口设置
服务人口达2~3万人设置1间预防接种门诊,不足2万人社区与临近社区合并设置。
(2)按服务面积设置
服务半径覆盖1 km左右(服务面积约3k㎡)设置1间预防接种门诊。
(3)同一责任区域,优先在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设置预防接种门诊。若无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而私立医疗卫生机构有能力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可设置预防接种门诊。
(4)大型企业、厂矿、外驻单位等机构所在地居委未设立预防接种门诊,为防止传染病发生,方便机构内部员工接种疫苗,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指定机构内部医疗室作为临时接种点,只对内而不对外提供预防接种服务,并接受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指导。(临时接种点要求:a、具有预防接种资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b、具备冷藏设施;c、具备应急处理药品及器材)
3、申报流程
(1)提出申请
医疗卫生机构在建设预防接种门诊前,向区级卫生行政部门递交《深圳市预防接种门诊设置申请表》(见附件2)。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参照预防接种门诊设置参考原则,确定是否同意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