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新闻媒体全程介入,开展广泛的宣传活动,对每个阶段的情况和特殊事件、行政执法情况向全社会做专题报道。
(4)参加上级无管机构组织的清理登记工作培训。
2.数据分类整理阶段(8月21日至8月31日)
市无线电管理处根据台站审批管理权限对现有台(站)数据按设台单位进行整理,将相关的台(站)技术参数信息发寄至台(站)归属的相应主管部门和单位。
3.用户自查上报阶段(9月1日至10月20日)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组织自查,填写《台站登记综合报表》(见附件)向市无线电管理处申报台(站)资料。(申请表、技术资料表以及填表说明可以从www.mii.gov.cn信息产业部网站主页“下载中心”和www.it ha.gov.cn河南省信息产业厅网站“无线电管理”栏下载)
各设台单位在提高对无线电台(站)数据清理登记工作认识的基础上,认真安排专人作好自查工作。
(1)对已领取《无线电台执照》的,要按有关要求进行正常登记;
(2)对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设台手续,又需要继续使用的,要在规定期限内到市无线电管理处补办设台手续后进行登记;
(3)根据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的《无线电台执照》、《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及新的《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要求,认真检查和填写台(站)数据,并将经过清理登记的无线电台(站)资料汇总后,填写《台站登记综合报表》。无线电台(站)清理登记工作的分工,以文字和电子版形式报市无线电管理处。
4.资料整理和监测核实阶段(10月21日至2008年2月28日)
(1)市无线电管理处要按照清理登记工作分工,深入设台单位,对报送的台(站)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做到人机见面。对审核无误的无线电台(站),将准确的数据输入台(站)资料数据库;
(2)为保证清理登记数据的准确性,要加强对辖区内的台(站)实时监测,将监测数据和上报数据进行对比,避免清理登记台(站)的遗漏或重复;
(3)对数据不实的台(站),须立即校正台(站)参数;
(4)对台(站)资料与《无线电台执照》不符的,要限期改正;
(5)对多年未交费且继续使用的无线电台(站)要收回频率;对不配合清理登记工作、未经批准擅自设台、擅自使用频率、擅自更改台(站)参数、使用不合格发射设备的,必须采取果断措施予以查处,并根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市无线电管理处对设台(站)单位申报的自查资料进行审查、核实,重点台(站)现场查验。核发2006年新版电台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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