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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行为活动的通知

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行为活动的通知
(榕房物[2006]502号)


各区房管局、各街(镇)物业站: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和《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行为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管理小区的安定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业主大会是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力机构,应当按照《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和《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履行业主大会职责。

  二、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应当按照《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和《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履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三、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和《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四、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应当按照《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和《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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