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郑政办〔2007〕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郑州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郑州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程序,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信访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复查复核委员会)是对信访事项进行复查或复核的工作机构。
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信访局,具体办理市复查复核委员会的下列日常工作:
(一)依法受理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并提出复查或复核建议;
(四)组织重大疑难信访事项的论证、听证;
(五)监督被复查人或者被复核人依法履行信访事项复查或者复核决定;
(六)办理市复查复核委员会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复查人或被复核人是指对信访人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第四条 市复查复核委员会受理下列信访复查或复核事项:
(一)信访人不服乡(镇)人民政府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复查的;
(二)信访人不服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复查的;
(三)信访人不服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的;
(四)信访人不服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的。
第五条 信访人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不服,要求对处理意见复查或对复查意见复核的,可以在收到处理机关或复查机关的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市复查复核委员会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