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补助标准与经费筹集
(一)补助标准:从2008年开始,按人均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今后随着经济发展及各级财力的增长,逐步提高补助标准。
(二)经费筹集:省与市、县(市、区)财政按5:5的比例筹集补助经费,即省财政承担50%,市、县(市、区)财政承担50%。省级经费按各地实际建制村数,以转移支付的形式一次下拨给各县(市、区)。
五、乡村医生公共卫生职责
享受津贴的乡村医生在农村防病治病中,不仅要做好农村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急重病人的初级救护、及时转诊和家庭康复指导,同时要积极参加公共卫生等业务知识培训和教育,承担以下公共卫生职责:
(一)按照规定做好传染病的登记,及时、准确报告传染病疫情,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做好疫情调查处理和重点传染病病人的管理;
(二)协助做好寄生虫病、地方病调查监测和防治工作;
(三)及时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按有关规定采取切实可行措施进行临时处理;
(四)积极支持、宣传并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五)负责本村内的孕产妇保健及儿童保健系统管理,协助乡镇防保机构做好儿童免疫规划预防接种等工作;
(六)开展健康教育,向村民宣传卫生保健知识;
(七)完成出生及死亡等各种村级卫生统计信息的记录、收集、整理和上报,并妥善保管有关资料;
(八)协助开展村级爱国卫生运动,改善农村卫生环境,促进卫生镇村创建;
(九)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做好本村卫生监督检查和指导服务工作;
(十)完成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布置的其他工作任务。
六、资格确认与管理
各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村卫生室管理办法和建设标准(试行)》要求,采取公开择优的办法,选择基础条件好,技术水平高,医德医风佳,群众方便的村卫生室及乡村医生承担公共卫生服务。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底组织对乡村医生考核,对完成其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的给予津贴补助。实行乡村医生补助对象的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对离开乡村医生队伍,或不承担农村公共卫生任务的,应当及时取消其享受政府补助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