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乡村医生从事公共卫生服务津贴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皖卫农〔2007〕69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财政局:
为稳定农村卫生服务队伍,健全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农村公共卫生服务质量,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制定了《乡村医生从事公共卫生服务津贴补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卫生厅
安徽省财政厅
二○○七年七月十九日
乡村医生从事公共卫生服务津贴补助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以及《省人民政府全省农村卫生工作专题会议纪要》(第78号)精神,为提高乡村医生待遇,规范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津贴补助,现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以提高乡村医生待遇,稳定农村卫生服务队伍,健全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农村公共卫生服务能力,为维护广大农民的身体健康提供保障。
二、补助实施原则
(一)分级筹资,专款专用。省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乡村医生从事公共卫生服务的津贴补助,各市、县(市、区)也要安排专项资金,给与适当补助。
(二)公开选聘,明确职责。要充分遵循公开、择优的原则,选择乡村医生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确定享受津贴补助的人选;同时,明确乡村医生应承担的公共卫生职责。
(三)加强考核,以奖代补。加强对乡村医生的考核,根据其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完成情况,实施以奖代补。
(四)强化监管,落实到位。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强化补助政策及措施监管,确保乡村医生津贴补助落实到位。
三、补助对象和范围
(一)补助对象:依法取得乡村医生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医师资格),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
(二)补助范围:以县为单位,原则上每个建制村按1名乡村医生核定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