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大力开展充分就业(劳动保障示范)社区和信用社区建设。各县(市)、区要重视充分就业(劳动保障示范)社区和信用社区创建工作,加大投入,切实解决社区建设中的经费问题,落实创建工作目标,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充分就业(劳动保障示范)社区标准和认定程序,组织指导充分就业(劳动保障示范)社区创建工作。市内各区经过认定的达标社区,将根据达标社区数量和创建工作情况,市财政以“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相应补助。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创业培训和信用社区相互促进的运作模式,推动信用社区建设深入开展。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对社区劳动保障专管员、协管员等工作人员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工作人员培训费用由所属县(市)、区财政列支。
(十七)加快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保险与促进就业联动工作机制。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加强信息沟通,实现资源共享,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保险与再就业工作的联动,形成鼓励和吸引有劳动能力的失业和低保人员积极主动就业的激励机制,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通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到用人单位就业等形式实现就业的,凭有效证件,可申请一次性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并可申请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托街道、社区等基层平台,加强对低保人员、享受失业保险人员的跟踪服务和动态管理,引导和督促他们积极参加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合理确定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最低生活工资标准,探索低保人员就业后其待遇在一定时期内合理延续的办法,保证其就业后的总体收入水平和待遇不降低,增强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失业人员的就业意愿。
(十八)实行就业服务实名制管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劳务输出情况数据库,实行实名制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数据,在认真核实的基础上,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同时,要为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支持,保证其工作需要。
(十九)强化就业再就业宣传工作。通过举办就业再就业宣传专项活动、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就业再就业政策、典型人物的先进事迹和就业再就业工作成果,促进各项政策的落实。
(二十)设立促进就业专项资金。要根据就业再就业工作资金需求,将专项资金足额列入财政预算,切实解决就业再就业工作中的资金不足问题,为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提供资金保障。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商市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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