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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的意见

  (九)扩大创业培训补贴范围。把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外来务工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纳入创业培训补贴范围,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列支。
  (十)加大小额担保贷款对自主创业的支持力度。继续加大对下岗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支持力度,把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外出务工返乡创业人员纳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扶持范围。各类创业者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贷款期限2年,贷款到期后最长可以展期2年,属于微利项目的,由财政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具体意见由市财政部门商市劳动保障部门确定。
  (十一)加强创业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全民创业。要建立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为自主创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开业指导、创业项目支持等创业服务,要不断宣传创业典型,强化创业带动就业,创新创业服务工作,推动全民创业活动的开展。
  (十二)加快创业孵化园区和创业示范基地建设。要加快创业孵化园区建设,为下岗失业人员创业提供服务。建立创业示范基地,为自主创业人员提供观摩和创业实习场所。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列支。
  (十三)鼓励自主创业者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自主创业者创办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
  三、进一步加强就业服务
  (十四)积极开展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劳动保障部门要制定并组织实施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计划,积极做好“再就业援助月”、“民营企业招聘周”、“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周”、“春风行动”等再就业援助专项服务活动和创业项目交流、推介活动。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资金需求计划,同级财政据实核拨。
  (十五)继续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成果机制。各类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开展就业服务和创业服务活动,服务质量和促进就业的效果达到规定要求的,根据职业介绍机构和培训机构的服务绩效给予补贴,职业介绍机构按其办理求职登记的人数和为求职人员提供的岗位数,职业培训机构按其实际培训人数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定,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就业服务补贴。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通过开发就业岗位、开展职业指导、政策宣传、提供就业信息等多种措施,帮助本辖区下岗失业人员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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