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开发公益性岗位,实施岗位援助。各级人民政府开发的适宜于零就业家庭成员及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公益性岗位,须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用人单位统一组织,优先安排零就业家庭成员及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否则财政部门将不予核拨资金。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超过3年的,可以适当延长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期限,并相应延长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距法定退休年龄3年以内的,原则上可以延长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期限至退休。凡是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零就业家庭及其他就业困难人员,由劳务派遣组织管理,除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外,自2008年起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其工伤保险费和人员管理服务费用由财政列支。
(五)鼓励企业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及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各类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岗位补贴标准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
零就业家庭成员及其他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劳务派遣在省内就业的,可以参照企业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及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条件和标准由零就业家庭及其他就业困难人员所在地财政部门向劳务派遣机构发放社会保险补贴。到省外就业的,由零就业家庭及其他就业困难人员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为其免费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六)落实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零就业家庭成员从事灵活就业且参加社会保险的,可以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2/3。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的,其社会保险补贴满3年后,可适当延长。
(七)对零就业家庭子女实施培训援助。零就业家庭中完成义务教育阶段学习、未能升学且达到劳动年龄的子女,参加短期职业技能培训的,可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到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就读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八)积极为零就业家庭成员及其他就业困难人员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零就业家庭成员及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可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二、大力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