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的意见
(郑政办〔2007〕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零就业家庭就业帮扶力度,建立创业促进就业的长效工作机制,根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的通知》(豫政办〔2007〕81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完善和落实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做好零就业家庭成员及其他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帮扶工作
(一)完善零就业家庭申报登记制度。零就业家庭是指城镇居民家庭成员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人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零就业家庭的认定,实行家庭申报、社区核实、街道认定制度。各县(市)、区要进一步规范对零就业家庭的管理,建立统一的登记台帐和数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调整、更新。
零就业家庭的申报认定程序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失业登记证明或《再就业优惠证》等有效证明材料到居住地社区进行申报。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对居民申请进行登记核实后报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由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进行认定,并报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应按照规定将零就业家庭人员情况报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零就业家庭要由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向社区居民公示。
实行零就业家庭退出制度。被认定的零就业家庭中有一人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或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就业援助服务的,不再作为零就业家庭对待。
(二)就业困难人员的确定。就业困难人员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应为其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列人员: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县(市、区)属以上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中的“4050”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夫妻均为下岗失业人员的一方、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现役军人配偶、县级及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军烈属、残疾人、零就业家庭成员、复转军人。
(三)进一步做好零就业家庭成员《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工作。对在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的零就业家庭成员,要及时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做到应发尽发,并帮助他们落实相关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