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3部门关于开展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明电〔2007〕4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省农委、安徽保监局《关于开展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八月十三日
关于开展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实施意见
(省财政厅、省农委、安徽保监局 2007年8月)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有效降低养殖能繁母猪的风险,促进生猪生产,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和中国保监会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能繁母猪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充分认识开展能繁母猪保险的重要性
生猪生产是农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开展能繁母猪保险,是稳定生猪生产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帮助养殖户(场)分散转移风险,提高养殖能繁母猪的积极性;有利于建立生猪产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稳定生猪市场供应,保障人民生活;有利于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 开展能繁母猪保险的基本原则
开展能繁母猪保险应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广泛参与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组织推动和财政补贴的导向作用,鼓励能繁母猪生产。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发挥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优势,降低能繁母猪养殖风险。财政部门、农业部门、保险监管部门、保险公司、专业合作组织、龙头企业等要共同努力,将符合条件的能繁母猪全部纳入保险范围。
三、开展能繁母猪保险的政策措施
(一)保险模式
能繁母猪保险采取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模式。
(二)经办保险机构
经办能繁母猪保险机构需具备保险监管部门认可的资质。试点阶段,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要求,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作为全省能繁母猪保险的经办机构。
(三)保险范围